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规罚〔2023〕027号
发布日期:2023-11-02 11:09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娄底市泰鑫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9月,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栗庙社区集体土地24636平方米(合36.95亩),建设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中洲至北湖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经查阅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其它林地2.2863公顷(合34.29亩)、坑塘水面0.003公顷(合0.05亩)、村庄0.098公顷(合1.47亩)、公路用地0.0763公顷(合1.14亩)。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该地块规划为建设用地。
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元以下。3、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属于“一般”情节。“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2.4636公顷(合24636平方米)的建设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栗庙社区。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2.2893公顷(合228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4636公顷(合2463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463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夏区政务中心自行缴纳,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日
联系人:甘涛 黄晖 夏亮 李娟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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