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规罚〔2023〕030号

发布日期:2023-11-21 15:50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浩

经查,2019年5月,你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江夏区幸福村的集体土地1.57亩,建设活动板房项目。经查阅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地块现状地类为城镇住宅用地1.57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规划地类城镇用地1.57亩该建筑占地面积1044.6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江浩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向你户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向你户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我局拟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户将非法占用的1.57亩(1044.65平方米)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江夏区庙山幸福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1.57亩(1044.6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0446.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夏区政务中心自行缴纳罚款,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114

联系人:

陈海波李娟

话:

027-87957626

址:

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