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规罚〔2024〕002号

发布日期:2024-01-16 10:23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夏区舒安街道王班村村民委员会:

经核实,202010月,江夏区舒安街道王班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夏区舒安街王班村集体土地1.41亩,用于新建党群服务中心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该宗土地地类为灌木林地0.08亩、农村宅基地1.33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1.33亩、农用地0.08亩。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386.86平方米;建筑面积824.03平方米;其它设施占地551.1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江夏区舒安街道王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2. 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江夏区舒安街道王班村村民委员会法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312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属“一般”行为,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41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王班村村委会

2、限你单位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0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41亩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9380.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16



联系人:

陈海波 柴国胜

电 话:

027-87957626

地 址:

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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