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规罚〔2024〕005号
发布日期:2024-02-04 15:43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静致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1月份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东风村集体土地15.75亩,建设的水库管理用房、苗木管理用房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该宗土地地类为农用地15.75亩(水田9133.4平方米、乔木林地514.68平方米、水库水面848.84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上述地块中,现状地类为耕地15.75亩,不符合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现场勘测,该项目建筑总占地面积15.75亩,建筑占地面积1387.4平方米,建筑面积2326.29平方米,其它设施占地2731.58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武汉静致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水库管理用房、苗木管理用房项目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静致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静致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或耕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属“严重”情节。“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5.75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东风村;
2、限你单位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18亩农用地上建设的2326.29平方米建筑物和2731.58平方米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5.75亩(10496.92平方米)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14907.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海波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4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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