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规罚〔2024〕004号

发布日期:2024-02-04 15:44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东风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12日对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东风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比对历年卫星影像图,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东风村村民委员会2009年前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夏区郑店街道东风村和黄金村的集体土地13.57亩,用于建设岳皇加油站项目。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该宗土地地类为农村宅基地13.57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3.09亩,建筑面积2946.19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面积6231.49平方米,绿化占地749.98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的规定。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东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岳皇加油站项目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东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授权委托书。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东风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3.57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东风和黄金村

2、对单位非法占用的13.57亩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7130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海波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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