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规罚〔2024〕010号

发布日期:2024-07-02 11:47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胡波石灰厂(胡波)

我局于2024614日对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胡波石灰厂(胡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093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段岭庙村集体土地建设石灰的项目。经现场勘测,该项目总占地面积3.26亩。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该宗土地地类为采矿用地3.26;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规划用途为林地3.26亩。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条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胡波石灰厂(胡波)建设石灰的项目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非法占地。

  1. 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胡波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胡波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46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 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30元以下”。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26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江夏区郑店街道段岭庙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3.26亩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6513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72



联系人:

陈海波    柴国胜

电 话:

027-87957626

地 址:

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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