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4〕002号

发布日期:2024-08-06 14:43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大鑫通维纶管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5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36月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道群星村集体土地18.41亩,用于新建厂房及货物堆场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2012),该宗土地地类为旱地0.09亩、 乔木林地0.01亩、农村宅基地6.16亩、其他草地12.15亩;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18.41亩。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江夏区大鑫通维纶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江夏区大鑫通维纶管业有限公司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47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非法占用耕地5亩以下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属“较重”情节。可以并处理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8.41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道群星村村委会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2.25亩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2270.8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

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45417.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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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海波 柴国胜

电 话:

027-87957626

地 址:

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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