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05号
发布日期:2024-08-19 16:35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惠丰园农业生态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7月占用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灵山村集体土地2.85亩(合1896.96平方米)建设砖混房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3),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其他林地2.85亩(合1896.96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三区三线版,该地块规划为:建设地2.85亩(合1896.96平方米)。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2.85亩(合1896.96平方米),建筑面积2550.02平方米。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市惠丰园农业生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市惠丰园农业生态有限公司法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违法占地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单位将非法占用的2.85亩(合1896.96平方米)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灵山村村委会;
2、没收该单位在非法占用的2.85亩(合1896.96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2550.02平方米建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2.85亩(合1896.9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8969.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夏区政务中心自行缴纳,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9日
联系人:陈海波李娟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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