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09号

发布日期:2024-09-10 14:58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江夏区金鑫工贸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461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06月占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林港村集体土地8.27亩,建设炸药存贮库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1),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有林地8.27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三区三线版,该地块规划为:农用地8.27亩。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0.72亩,建筑面积477.32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4.4,空闲地3.152010年该项目已建成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金鑫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金鑫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违法占地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4723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 该非法占地属“一般”违法违规情节,处罚标准如下:“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单位将非法占用的8.27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林港村村民委员会

2、责令单位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27土地上建设477.32平方米建筑物和2933.76平方米的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8.27亩(合5510.71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55107.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夏区政务中心自行缴纳,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2024910



联系人:海波李娟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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