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08号

发布日期:2024-09-10 15:00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肖榨坊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4628日对你单位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64月与湖北金程梓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将本村面积33.54亩的集体土地以每年2000的价格出租给湖北金程梓建设有限公司用于非农建设,且已收取租金20000元。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农用地33.53亩(水田0.97亩、旱地5.90亩、茶园6.40亩、坑塘水面19.12亩、设施农用地1.31,建设用地0.01;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三区三线版,该地块规划为:耕地1.68、其它用地16.43亩、建设用地15.43。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1.50亩,建筑面积1173.28平方米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肖榨坊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出租事实的证据: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肖榨坊村村民委员会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占地平面图;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占地现状、规划示意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土地租赁合同、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73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及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八十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3、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如下:“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8%以下罚款。如没有违法所得,按每平方米5

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纠正违法行为;

2没收你单位非法所得2万元;

3对你单位非法所得按8%并处罚款,即2万元×8%=1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夏区政务中心自行缴纳,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2024910




联系人:海波李娟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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