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14号

发布日期:2024-09-13 09:12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杨祥田                                  

住址(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梁山头村谢杨湾1

根据我局建筑管理站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我局2024827日对武汉恒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武汉中湘和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的武汉中湘和机械有限公司(创意产业科研)二期项目,位于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村,3个单体,分别为1#科研办公楼地上11层、2#科研办公楼地上3层、地下室地下1层,建设规模:16398.52平方米,合同价款人民币3550万元。该项目于20211231日办理了开工备案证开始施工,有效期至20221231经查阅该项目协议书,202225日,武汉中湘和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武汉中湘和机械有限公司(创意产业科研)二期整体转让给武汉恒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查阅该项目20211224日设计审查图纸、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发现,该项目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50%经查阅该项目隐蔽记录、工程停工令、承诺书、现场照片等资料发现,武汉恒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627日要求施工单位将主体框架装配式结构改为主体框架现浇混凝土结构,未按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要求采用装配式构件,装配率达不到50%的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第三章3.0.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事实有协议书、设计审查图纸、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证据一),隐蔽记录、工程停工令、承诺书、现场照片(证据二),证明了你单位明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将主体框架装配式结构改为主体框架现浇混凝土结构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证明了你单位对明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这一违法事实的认可等证据证明鉴于杨祥田积极主动配合降低影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七十三条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8000的罚款

我局已于202492日对你(单位)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然资建罚告2024028)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自然资建罚听2024028),并告知你(单位)行使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的罚款。

(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滞纳金。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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