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11号

发布日期:2024-09-18 15:36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瞿登富

你于201712月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李村集体土地建设钢构大棚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该宗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旱地1.86亩(折合1239.79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农用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该项目其他设施占地面积494.45平方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72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告知书,于202472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根据听证申请于2024829日召开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或耕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节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拆除对非法占用的1.86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745.3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494.4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86(1239.79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7193.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夏亮  李娟
话: 027-87957626
址: 武汉市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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