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15号
发布日期:2024-09-30 17:17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阳夏绿洲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5月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江夏区五里界街道童周岭村集体土地24.44亩(折合16293.94平方米),新建梁子湖拾光牧场游乐园项目(动物观赏园、门楼、售票处、门卫房等附属设施)。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1),该宗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水田)1.25亩(折合837.65平方米),除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乔木林地、其他林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20.37亩(折合13577.57平方米),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2.82亩(折合1878.72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该项目其他设施占地面积6141.1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法人身份证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告知书,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3、《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4、《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外的农用地(非耕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外的耕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24.44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江夏区五里界街道童周岭村村民委员会;
2、收在非法占用的10.12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956.97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753.78平方米;
3、拆除对非法占用的11.5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170.1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374.2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4、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82亩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87872元;对非法占用的13.1亩农用地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618571元;对非法占用的1.25亩耕地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50259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330903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夏亮 李娟
电 话: 027-87957626
地 址: 武汉市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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