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18号

发布日期:2024-10-17 15:47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刘炳和:

我局于202472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1810月份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劳七村集体土地19.31亩,建设的农庄附属设施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7),该宗土地地类为水田5.74果园12.39亩、坑塘水面0.27亩、设施农用地0.48亩、农村宅基地0.43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三区三线版,该宗土地规划地类非建设用地4.26亩、建设用地15.05亩。经现场勘测,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24.81平方米,建筑面积24.81平方米,其它设施占地6525.79平方米,绿化占地6320.2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你户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农庄附属设施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占地平面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占地现状、规划套合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

我局已于202410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或耕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属“重”情节。“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你户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9.31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劳七村民委员会

  2. 你户在十五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26亩农用地上建设的485.28平方米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62集体土地上建设的24.81平方米建筑物和5941.37平方米其它设施

  4. 你户非法占用的19.3112870.83平方米)集体土地按每平方30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86124.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海波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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