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16号

发布日期:2024-10-18 15:49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 陈德顺                                 

住址(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桥西村146号3楼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江夏区十字岭学校工程项目(EPC),位于江夏区大桥新区十字岭社区红旗村。建设单位:武汉市江夏区教育局,现场负责人:万绍军,联系电话:13871505252;施工单位: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何冲,联系电话:13437155392;监理单位:正元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监:陈德顺,联系电话:13797036066。该项目共6个单体,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地上1~5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35858.05㎡,造价17004.84856万元,2022年10月10号开工,目前施工阶段为场内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

我局建管站工程监督科执法人员于5月22日在开展日常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江夏区十字岭学校工程项目(EPC),发现监理总监未在岗履职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对该项目的监理单位下达了夏建管(市场行为)责字【2024】第009号《武汉市建设工程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项目监理公司正元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监理总监未在岗履职;陈德顺涉嫌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1第十五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行为无从轻及从重情节,建议给予一般处罚。且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议拟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市民之家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18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