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4〕020号

发布日期:2024-11-04 16:15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江晓龙                                  

住址(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80号                        

根据江夏区建筑管理站转办,本机关于2024920日对武汉泰祥鑫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庙山普安社区建设项目开展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庙山普安社区建设项目单体工程包括:1#~12#楼,S1#~S6#楼,P1#~P7#配电房,D16#楼,Y1#楼幼儿园,M1#M2#M3#门房,L1垃圾转运站,地下室等;工程地址:庙山办事处庙山村;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层数1-32(其中地上1-32层,地下1);建筑面积:216507.85㎡;造价约47609万元。

武汉泰祥鑫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75日签订该项目的检测合同,检测内容包括1、常规见证取样检测。2、主体结构检测。3、建筑节能检测。4、水电检测。检测费用总计325470元。我站开展工程开展检测过程检查时发现:武汉泰祥鑫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对庙山普安社区建设项目1#住宅的检测机构五层梁19-21*C、九层墙21*C-D构件回弹检测时,现场未见满足要求的痕迹(报告编号:XCJG2400034

本机关认为武汉泰祥鑫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有关事实有庙山普安社区建设项目1#住宅的检测机构五层梁19-21*C、九层墙21*C-D构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CJG2400034)(证据一),现场查勘照片(证据二),证明了武汉泰祥鑫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庙山普安社区建设项目开展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证明了武汉泰祥鑫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在庙山普安社区建设项目开展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检测数据这一违法事实的认可鉴于你积极主动配合降低影响,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四十八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元)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市民之家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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