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4〕023号

发布日期:2024-11-22 07:42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绿宝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52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16月,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五里界街道李家店村集体土地2.96(合1972.01平方米),建设活动板房项目,经比对20233月卫星影像,活动板房建成,并硬化了场地。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旱地2.17亩、乔木林地0.53亩、其它林地0.07亩、农村宅基地0.19亩。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该地块规划为农用地2.23亩,位于基本农田范围的1.84亩、建设用地0.73亩。农用地上建筑占地面积359.14平方米、其它设施占地602.38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筑占地面积359.14平方米、其它设施占地面积17.52平方米。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绿宝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绿宝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贤军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示意图,永久基本农田为江夏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数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1年)、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83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听证,我局于20241022日召开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责令退还土地,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外的农用地(非耕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外的耕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96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江夏区五里界街道李家店村村民委员会;

      2、责令你公司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3亩(合1486.33平方米)土地上332.60平方米建筑物及602.38平方米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0.54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321.9平方米建筑物和17.52平方米其它设施。

4、对违法占用的0.19亩(合125.17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2517元;对违法占用的0.6亩(合398.58平方米)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外的农用地(非耕地)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19574元;对违法占用的0.39亩(218.87平方米)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外的耕地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31322元;对违法占用的1.84亩(1229.42平方米)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22942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49283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夏区政务中心自行缴纳,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22











联系人: 甘涛  黄晖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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