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24号

发布日期:2024-11-28 15:50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湖北新绿都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83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310月份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和综合村集体土地13.74亩,建设“红旗水库周边环境及红旗水库水环境治理工程”道路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该地块现状为水田3.32亩、旱地0.93亩、茶园0.99亩、其他草地0.75亩、农村道路0.82亩、坑塘水面0.88亩、设施农用地2.8亩、田坎0.07亩、农村宅基地2.54亩、工业用地0.32亩、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05亩、城镇村道路用地0.05亩、水工建筑用地0.22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规划地类非建设用地7.2亩、建设用地6.54亩。经现场勘测,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16.35平方米,建筑面积16.35平方米,其它设施占地9144.1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人”的规定湖北新绿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湖北新绿都实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湖北新绿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11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以上1000以下。”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外的农用地(非耕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外的耕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罚款”。我局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3.74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劳一村村民委员会和综合村民委员会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3.36亩集体土地上建设的2236.81平方米其它设施;

3单位在十五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2亩农用地上建设的16.35平方米建筑物和4785.53平方米的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单位非法占用的2121.82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12182,对非法占用的4201.64平方米农用地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260492,对非法占用的2837.05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702230,共计罚款人民币317490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海波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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