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4〕022号

发布日期:2024-11-19 08:46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武汉长山口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YWGX7H             

法定代表人:王加军                    

住址(地址)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姚湾村一号                         

武汉长山口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武汉市长山口生活垃圾预处理项目,位于江夏区金港新区姚湾、同升村。该项目共有12个单体,建筑面积为:65406.9平方米,合同价款人民币3038.190565万元。该项目于2016310开始施工,在未依法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通过调取该项目发改委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证据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价表(证据二),施工日志首页记录(证据三),均证明了你单位未依法进行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存在。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四)证明了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的认可。

你单位未依法进行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无从轻从重情节,对你单位予以一般处罚。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对你单位未依法招标的行为处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点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9.748239万元。对你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35万元的罚款。

我局已于20241010日对你单位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4032)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4032),并告知你单位行使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拾肆万柒仟肆佰捌拾贰圆叁角玖分(54.748239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滞纳金。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19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