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5〕004号
发布日期:2025-01-10 11:45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花岭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于2003年-2012年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林港村和胜利村集体土地15.22亩,建设大花岭公墓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96亩(耕地0.22亩、乔木林地0.74亩)、建设用地14.26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三区三线版,该地块规划为:非建设用地0.96亩、建设用地14.26亩。该项目建筑面积120.49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8231.78平方米。其现状地类0.96亩农用地范围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均不符合土地总地利用规划。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花岭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花岭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违法占地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5年1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5.22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和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林港村村民委员会;
2、拆除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0.96亩土地上建设的505.67平方米其它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5.22亩(合10159.44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04483.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夏区政务中心自行缴纳,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0日
联系人:陈海波李娟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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