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5〕014号
发布日期:2025-02-20 09:46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李众
住址(地址):湖北省汉川市脉旺镇刘口村342号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商务智能教学实训大楼项目,位于江夏区藏龙岛杨湖桥大道8号。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合同价款人民币13046.6882万元。该项目于2024年4月25日开始施工。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李众在2024年10月15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4年10月15日,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并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0月15日施工安全日志(证据一)证明当天违法事项未被及时发现,现场照片(证据二)证明现场未做防护措施,被调查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安全负责人任命文件(证据四)证明他是该项目安全负责人,以上均证明了安全负责人李众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违法事实存在。
你在2024年10月15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无从轻从重情节,对你予以一般处罚。
我局已于2025年2月5日对你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4】045号)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4】045号),并告知你单位行使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罚款。
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滞纳金。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
邮政编码:430200
联系人:刘畅 张威
联系电话:13720123703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0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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