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5〕013号
发布日期:2025-02-20 09:49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陈雄军
住址(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特1号
湖北恒川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年屠宰20万头牛羊深加工工厂项目,位于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黄金路9号。建筑面积为:19863.82平方米,合同价款人民币3022.51万元。该项目于2024年9月开始施工。2024年10月24日湖北恒川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陈雄军未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2024年10月24日,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并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调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危大工程施工专项施工细则(证据一)证明是危大工程,2024年10月24日危大工程施工专项巡视检查记录(证据二)证明未巡查,被调查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证明对事实的认可,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文件(证据四)证明是该项目监理总负责人,以上均证明了总监理工程师陈雄军未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的违法事实存在。
你未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轻微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无从轻从重情节,对你予以一般处罚。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轻微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已于2025年2月5日对你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4】043号)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4】043号),并告知你行使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处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罚款。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滞纳金。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
邮政编码:430200
联系人:刘畅 张威
联系电话:13720123703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0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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