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3-07 16:10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嘉合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4月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道联盟村集体土地1.43亩,新建洗消烘干车间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该宗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1.43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1.43亩。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定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你单位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非法占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占地平面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占地现状、规划套合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43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道联盟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1.43亩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9553.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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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陈海波 柴国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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