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3-24 09:55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熊欢

我局于20241226日对你户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17年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联合村集体土地3.97亩,建设办公楼的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年),该宗土地地类3.92、旱地0.03亩、坑塘水面0.02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规划用途为耕地3.95其它用地0.02。经现场勘测,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606.84平方米,建筑面积2428.75平方米,其它设施占地1919.94平方米,绿化占地120.0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条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你户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办公楼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占地平面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占地现状、规划套合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

我局已于202531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我局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户将非法占用的3.97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联合村民委员会

2、限你户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97亩农用地上建设的2428.75平方米建筑物1919.94平方米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你户非法占用的3.972646.84平方米)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5293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海波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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