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5〕21号
发布日期:2025-03-27 09:20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2日,经检查发现存在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你单位提供租赁服务的宜化·星都汇三期(D区(住宅、商业及地下室)项目,该项目位于江夏区大桥文化路,建筑总面积为:168448.07平方米,工程总造价40000万元。你单位是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2024年10月20日与总包单位签订工程设备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总包单位在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台施工升降机,租金3000元/月。截止该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共计一个月零三天。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主体的证据: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电梯工程设备服务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被调查人的询问笔录、区建筑管理站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整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停工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复工申请书、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回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复工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5年3月12日对你单位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5】001号)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5】001号),并告知你单位行使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根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尚未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仟柒佰柒拾伍圆(0.5775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滞纳金。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7日
被调查(询问)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2764603258U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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