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5〕020号
发布日期:2025-03-27 09:25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黄伟东:
2024年11月5日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起重吊装作业不平稳、不牢固的安全隐患,对你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
经调查发现,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居住项目(江夏区上恩里花园建设项目)三标段项目,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毛家畈村。建筑面积为:45165平方米,该项目于2024年7月22日开始施工。你在2024年11月5日安全检查时没有及时发现起重吊装作业存在不平稳、不牢固的安全隐患,你作为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存在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主体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命黄伟东为该项目安全负责人任命文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024年11月5日施工安全日志,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被调查人的询问笔录、区建筑管理站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4】044号)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4】044号),并告知你行使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无从轻从重情节,对你予以一般处罚。现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
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滞纳金。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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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7-87993230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7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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