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5〕028号

发布日期:2025-04-10 15:41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

我局于20241220日对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青龙山林场土地49.6建设云井山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经现场勘测,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0.17亩,建筑面积0.17亩,其它设施占地41.19亩,绿化占地2.24亩、空闲地6亩。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该宗土地地类为乔木林地41.89亩农村道路3.8亩、采矿用地3.91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夏区公墓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批复》,地块规划地类建设用地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条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你单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云井山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我局已于20253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单位将非法占用的49.6国有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青龙山林场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5.69土地上建设的26460.42平方米其它设施(含绿化)

3、对非法占用的49.633067.94平方米)集体土地按每平方10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30679.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海波

话:027-87957626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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