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5〕035号
发布日期:2025-05-13 15:27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雷岭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9月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雷岭村三组的集体土地1.67亩,新建雷岭村文化服务中心项目。经现场勘测,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67亩,建筑占地面积1110.57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该宗土地地类为农村宅基地1.67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完善版,该宗土地用途为农用地1.67亩。
你单位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雷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雷岭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清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土地承包合同书等。
2、违法用地事实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雷岭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清的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等。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67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雷岭村三组;
2、对非法占用的1.67亩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1105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亮
张军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37号楚天大厦16楼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3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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