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5〕037号
发布日期:2025-05-28 11:08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5月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淮山村的集体土地1.98亩,新建后石湖污水提升泵站项目。经现场勘测,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98亩,建筑占地面积284.35平方米(建筑面积284.35平方米)、其他设施占地面积652.51平方米、绿化占地面积382.10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年),该宗土地地类为农用地1.98亩(旱地1.98亩)。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调整完善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方案》,该宗土地用途为农用地0.03亩(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95亩。
你单位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法定代表人陈裕营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委托代理人罗春明的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
2、违法用地事实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委托代理人罗春明的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等。
我局已于2025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98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淮山村;
2、限你单位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03亩集体土地上建设的18.54平方米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95亩集体土地上建设的284.35平方米建筑物、633.97平方米其他设施和382.10平方米绿化;
4、对非法占用的1.98亩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39568.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7日
|
联系人: |
夏亮张军 |
|
电 话: |
027-87957626 |
|
地 址: |
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