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5〕036号
发布日期:2025-05-29 14:49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
法定代表人: 郭志轩
住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我单位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单位存在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在“光谷南大健康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之鲁湖港综合整治工程(中下游段K1+126.22~K5+099.45)”、“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智造产业园界北路(五伊路--梁子湖大道)道排及市政配套工程项目”、“江夏区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高压电气工程项目”、“江夏区乌龙泉将军山工业园市政配套工程项目”四个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四个中标项目金额合计45683.550861万元。其中:“光谷南大健康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之鲁湖港综合整治工程(中下游段K1+126.22~K5+099.45)”中标合同金额为12220.519653万元、“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智造产业园界北路(五伊路--梁子湖大道)道排及市政配套工程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为25701.731451万元、“江夏区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高压电气工程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为475.18707万元、“江夏区乌龙泉将军山工业园市政配套工程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为7286.112687万元。
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主体的证据: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违法事实的证据:被调查人的询问笔录、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询问笔录、关于“光谷南大健康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之鲁湖港综合整治工程(中下游段K1+126.22~K5+099.45)”招标投标情况专家复核意见、关于“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智造产业园界北路(五伊路--梁子湖大道)道排及市政配套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专家复核意见、关于“江夏区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高压电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专家复核意见、关于“江夏区乌龙泉将军山工业园市政配套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专家复核意见。
我局已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单位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5】002号)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5】002号),并告知你单位行使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对投标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单位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佰贰拾捌万肆仟壹佰柒拾柒圆伍角伍分(228.417755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滞纳金。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6日
补正通知书
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2025年5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5〕036号)第六段中“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表述系笔误,现补正修改为“我局于2025年4月3日收到你单位的书面听证申请,2025年5月6日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9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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