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5〕039号
发布日期:2025-06-12 15:03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江夏区幸福山公墓服务中心:
你单位于2008年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庙山肖榨坊村和纸坊东方村集体土地11. 62亩至2015年建成幸福山公墓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0.19亩(耕地4.98亩、其他草地3.16亩、水库水面1.69亩、设施农用地0.36亩)、建设用地1.43亩;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夏区公墓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批复》及批复的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项目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幸福山公墓服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幸福山公墓服务中心被委托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违法占地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5年6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1.62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肖榨坊村村民委会和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东方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1.62亩土地上建设的7743.53平方米其他设施(含绿化);
3、对非法占用的11.62亩(合7743.53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54870.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夏区政务中心自行缴纳,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陈海波李娟
电 话:027-87957626
地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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