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5〕045号

发布日期:2025-09-17 17:07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8月18日,经检查发现涉嫌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我局查明你单位建设的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3号楼)项目,位于江夏区金口街勤建村。该项目包含1个单体,结构层次为框架地上7层,建筑面积为13186.38㎡。该项目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于2017613日开始施工,现已完工。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主体的证据: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违法事实的证据: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中,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承认了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证据一)。融资建设合同(证据二),施工合同(证据三),工程开工令(证据四),审查意见(证据五),咨询结论(证据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据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八),都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5】039号)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5】039号),并告知你单位行使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基于前述案件事实,我局认为,你单位在建设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3号楼)项目的过程中,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可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你单位在本案中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单位处叁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350,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你单位到期未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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