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5〕048号

发布日期:2025-09-23 15:21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江夏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事务中心

我局于202512日对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9年9月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夏经济开发区渔牧村的集体土地48.35亩(折合32236.58平方米),建设金鞭港路项目。2020年11月,该项目建成。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该宗土地地类为水田13.64亩(折合9092.83平方米)、旱地3.88亩(折合2588.82平方米)、果园0.48亩(折合322.19平方米)、坑塘水面10.53亩(折合7020.33平方米)、沟渠9亩(折合6002.8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0.6亩(折合7061.8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0.22亩(折合147.78平方米);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该宗土地用途符合规划。

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武汉市江夏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事务中心委托当事人询问笔录;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占地现状、规划套合图;占地平面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等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5911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48.35亩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渔牧村;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54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22566.36平方米、绿化2460.64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48.35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967097.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有的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923

联系人:

夏亮  张军

话:

027-87957626

址:

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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