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5〕046号

发布日期:2025-09-17 16:35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8月18日,经检查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我局查明你单位建设的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3号楼)项目,位于江夏区金口街勤建村,该项目包含1个单体,结构层次为框架地上7层,建筑面积为13186.38 m²。该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613日开始施工,现已完工。此外,你单位虽未就此项目施工内容专门同施工单位签署工程施工合同,但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委托湖北峰锐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此项目所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显示,该项目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2504.014324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主体的证据: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违法事实的证据: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中,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承认了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证据一)。融资建设合同(证据二), 施工合同(证据三),工程开工令(证据四),审查意见(证据五),咨询结论(证据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据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八),都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5】0043号)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5】0043号),并告知你单位行使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基于前述案件事实,我局认为,你单位在建设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3号楼)项目的过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第(四) 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且工程主体结构已封顶,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罚款”的规定,考虑到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楼栋主体结构已封顶,且施工过程中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单位处叁拾柒万伍仟陆佰零贰元壹角伍分人民币 (小写:¥375,602. 15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武汉 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你单位到期未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7日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