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5〕047号

发布日期:2025-09-17 16:37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8月18日,经检查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我局查明你单位施工的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3号楼)项目,位于江夏区金口街勤建村。该项目包1个单体,结构层次为框架地上7层,建筑面积为13186.38。该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于20176月13日开始施工,现已完工。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主体的证据: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违法事实的证据: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委托单立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中,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承认了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证据一)。施工合同(证据二),工程开工令(证据三),都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5】040号)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5】040号),并告知你单位行使 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基于前述案件事实,我局认为,你单位在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3号楼)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 不得开工”的规定。

依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规定“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你单位在本案中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单位处以壹万壹仟元人民币(小写¥11,000.00元) 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你单位到期未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 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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