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5〕050号

发布日期:2025-11-17 11:34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李黎:

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项目负责人,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港新里7-102号,联系电话:15392831277

经立案调查,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3号楼)项目,位于江夏区金口街勤建村。该项目包含1个单体,结构层次为框架地上7层,建筑面积为13186.38㎡。该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613日开始施工,现已完工。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917日对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夏自然资建罚〔2025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之规定对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7.560215万元的罚款。你作为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项目中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且你对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情况知情,你应对此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主体的证据: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59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二)。

2.违法事实的证据:2025924日对该当事人作出的调查笔录中,当事人对工作职务的认可(证据三)。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2025917日对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夏自然资建罚〔2025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一)都证明了你作为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这一违法事实负有管理失职责任。

我局已于2025113日对你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5046)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5046),并告知你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无证施工6 个月以上或工程主体结构已封顶,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考虑到你在本案中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处以贰万捌仟壹佰柒拾元壹角陆分人民币(小写:¥28170.16元)的罚款。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到期未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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