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自然资建罚〔2025〕051号
发布日期:2025-11-21 11:36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汤飞:
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山湖商务区工程项目中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新民南路222号观澜雅苑二期G7-103号,联系电话:13871518519。
经立案调查,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3号楼)项目,位于江夏区金口街勤建村。该项目包含1个单体,结构层次为框架地上7层,建筑面积为13186.38㎡。该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13日开始施工,现已完工。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夏自然资建罚〔2025〕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之规定对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1万元的罚款。你作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山湖商务区工程项目中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且对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情况知情,你应对此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主体的证据: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7月31日出具的任命书(证据二)。
2.违法事实的证据:2025年9月24日对该当事人作出的调查笔录中,当事人对工作职务的认可(证据三)。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9月17日对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夏自然资建罚〔2025〕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一)都证明了你作为神山湖商务区工程一期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这一违法事实负有管理失职责任。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5〕047号)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5〕047号),并告知你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依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考虑到你在本案中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处以陆佰零伍元人民币(小写:¥605.00元)的罚款。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到期未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7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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