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6〕5001号
发布日期:2026-01-12 09:32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熊承文:
2025年9月15日,武汉市江夏区建筑质量安全中心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江夏区大产业园渔牧村、红旗村的经发·凤栖蘭庭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消防工程一标段分包工程,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熊承文,未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涉嫌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我局查明,你在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9月15日期间,一直受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的指派担任经发·凤栖蘭庭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消防工程一标段分包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你在担任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期间,长期脱岗,未按规定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主体的证据:武汉市科海消防安全有限公司2025年8月13日出具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通知(证据一),2025年11月3日对你作出的调查笔录中,你对工作职务的认可(证据二)。
2.违法事实的证据:江夏区建筑质量安全中心提供的武汉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打卡记录(证据三)。
以上证据都证明了你作为经发·凤栖蘭庭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消防工程一标段分包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基于此,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送达《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告〔2025〕055号)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夏自然资建罚听〔2025〕055号),并已告知你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基于前述事实,我局认为,你作为经发·凤栖蘭庭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消防工程一标段分包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你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规定。
依据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你在本案中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现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处以壹仟伍佰元人民币(小写:¥1500元)的罚款。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到期未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2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