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自然资建罚〔2026〕1001号

发布日期:2026-02-03 15:54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陈光华

你户2021年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向阳村集体土地11.67亩建设垃圾回收站项目。经查阅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该地块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0.34亩(其他林地10亩,农村道路0.34亩)、建设用地1.33亩;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该地块规划为:林地11.67亩。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495.95平方米,建筑面积514.45平方米,其它设施占地7286.08平方米。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陈光华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陈光华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拍照笔录、违法占地宗地图、违法占地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违法处理分类面积量算表。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3日依法向你下达了《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我局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户将非法占用的11.67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武汉经济开发区向阳村村民委会

2、你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0.34土地上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1.67亩(合7782.0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77820.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所有生产、生活和办公设备、设施,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户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夏区政务中心自行缴纳,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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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海波李娟                 

话:027-87957626               

址:江夏区文化大道楚天大厦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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