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告知书(夏行审撤告字〔2026〕24号)

发布日期:2026-08-14 16:40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审批局

湖北易秒出行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本局调查处理的湖北易秒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撤销湖北易秒出行服务有限公司2025521日住所变更登记事项。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湖北易秒出行服务有限公司2025521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以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方式行住所登记,材料中显示产权方是“陈玉琪”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登记机关对湖北易秒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地址承诺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湖北易秒出行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未见公司相关人员活动;该公司在税务部门登记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日期为202631;该公司已在汉阳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无人员参保;不动产部门显示该登记的地址的产权方不是“陈玉琪”。2026424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邮件被退回;2026515日,我局通过江夏区人民政府网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后湖北易秒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内改正。

因湖北易秒出行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投诉人主张的冒用登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届满,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本局拟作出撤销湖北易秒出行服务有限公司2025521日住所变更登记事项。

湖北易秒出行服务有限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有异议,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审批局

2026814

(联系人:蔡晓波,联系电话:818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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