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产局关于加强全区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13 09:29
  • 索引号: 010898635/2020-516020
  • 发文机构:江夏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夏政办〔2007〕32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2007年06月13日
  • 发文日期:2007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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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房产局关于加强全区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区房产局关于加强全区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房地产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下,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情况时有发生。为规范我区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制止对违法建筑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停止办理庙山和流芳街道、豹澥镇等被托管区域范围内个人所建私房的初始、转移、抵押登记手续。
 二、不予办理江夏经济开发区庙山、藏龙岛、大桥新区、梁子湖风景区,纸坊、郑店、金口、乌龙泉、流芳街道,豹澥、五里界镇规划区域范围内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房屋的初始、转移、抵押登记手续。
 三、不予办理公告拆迁范围内各类公、私房屋初始、转移、抵押、变更、验换证等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四、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和规划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
 五、停止办理城市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和无用地审批、无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房屋的初始、转移、抵押登记手续。
 六、《使用林地许可证》不能作为其经营土地范围内建设房屋办理初始、转移、抵押登记时土地权属证明的凭证。未经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铁路土地使用证》,不能作为其土地范围内依法建设房屋办理初始、转移、抵押登记和土地权属证明的有效证件。
 七、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房产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建造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交易,应由卖方提交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方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八、加强案件受理收取证照资料核验工作。严格把好初始、转移、抵押登记的收件关,各窗口单位、各房产服务中心在受理各自范围内的业务时,对应收的各类证件,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各类证照(件)都必须严格查验印章的真伪、审批权限等内容,做到尽职尽责。坚决杜绝涂改证件、假证和过期证照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凡过期证照,一律到原发证登记机关换发有效新证,否则不予受理。
 九、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江夏区房产管理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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