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突破性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28 14:35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司法局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我区“产业兴区”战略,进一步激发我区工业经济新动能,提振以先进制造业为重点的工业企业投资强度,着力提升江夏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增强对重大工业项目的政策吸引,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回应区内广大企业关切,按照区司法局《关于做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修改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在充分评估已实施的《江夏区突破性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其实施期限延期,形成《江夏区突破性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加强工业技改,提升产品科技含量,扩大企业生产产能,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先进制造业和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吸引力,鼓励和引导区内重点工业企业加大有效投资强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速度,实现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引导先进制造型工业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加强技术改造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是发挥区级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投资结构,以增量投入带动存量调整,吸引企业总部入驻,吸纳总部经济加入,能在我区形成产业链集聚发展的项目。

三、涉及范围

本办法共八章二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分为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管理原则。第二章为职责分工共一条,明确责任部门。第三章为支持条件和标准共三条,分为申报单位条件、项目条件以及补助标准。第四章为申报程序共三条,分为申报通知、申报资料以及非重复申报。第五章为项目审核共三条,分为符合性审查、实地核查以及第三方审计。第六章为资金计划与拨付共两条,分为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第七章为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共三条,分为资金使用、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八章为附则共两条,明确了应用解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申报单位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我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投资、生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报送统计数据,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在江夏区纳统纳税,年产值在100亿元以上的分公司可纳入支持范围。

项目条件 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区产业政策,能不断吸收电子信息、计算机、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将这些先进制造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业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在线检测、营销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柔性化、生态化、安全化生产,产品附加值和工业增加值率高、工业增加值增速保持在合理区间,经济收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为明显。项目申报当年主营业收入需达到5亿元以上(以当年税务机关认定的主营业收入为准),且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投资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占比不超过有效总投资20%)在25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含研发材料及产品试制费、研发检测设备、研发过程中需委托第三方试验的外协费用等。

四、重要举措

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购置、改造和研发投资额的8%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项目申报单位当年主营业收入在5-1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10-2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20-30亿元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当年主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地方留存部分总额。

五、注意事项

企业不得通过项目分拆、虚假包装等方式将相同投资内容重复申请获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项目建设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以文件生效之日为起始时间),在此期间已申报过区级技改补贴或其他补贴项目的票据不得重复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一般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综合治理发生问题被惩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被政府职能部门执行一般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列入不支持对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生产性设备自投用后5年内不得转移、转让,确需在此期间转移、转让的,企业须退还相应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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