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27 17:05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江夏区人民政府与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会签实施《江夏区“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是对《武汉市“府检联动”实施方案》(武政[2024]21号)的具体落实,通过构建制度化、常态化的协作机制,推动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为深入实施“五区”战略、奋力建设“五个江夏”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实施意见》坚持四项主要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有机衔接。树立法治意识,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实现良法善治、共治多赢。
二是整合资源,协同联动。统筹行政、司法、社会资源,坚持部门协同、整体协调,形成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点联动、系统完备的工作新格局。
三是高效畅通,提升效能。推进府检数据联通、风险联控、社会联治,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效,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安心经营。
四是联系群众,改进作风。把维护群众利益贯穿府检联动全过程,让群众在法治环境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施意见》锚定五大具体目标推进府检协同治理:
一是进一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江夏建设。包括捍卫国家安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协作机制,严惩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守护经济安全,加强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力度;维护社会安定,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力度,预防和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二是进一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包括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乡村振兴赋能添力;服务保障流域综合治理,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效衔接,共同守护江夏区生态环境;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执法司法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三是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包括服务保障重大项目推进,加强建设工程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作,及时发现、移送违法犯罪线索,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畅通涉企案件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双向移送渠道;准确把握涉企案件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的案件,慎重妥善处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包括促进依法行政,深化 “依法行政 + 检察监督” 社会治理新模式,健全法治督察、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配合机制,提升执法水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减少涉法涉诉重复信访,实现检察官参与接访,推进信访法治化;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检察人员挖掘分析社会治理难点,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与政府主管部门合力营造优质法治环境;建立轻罪治理协同机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适用,完善轻罪治理机制,做好矛盾化解和追赃挽损,保护被害人权益,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五是进一步加强民生领域法治保障。包括落实保就业保民生,建立 “检察 + 工会”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协作机制,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打击养老诈骗犯罪,追赃挽损。组织专项行动,开展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工作;加强食药和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加强对新业态食品安全问题专项监督管理;开展服务 “三农” 工作,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围绕耕地保护、惠农资金管理等加强府检协同,服务乡村振兴;加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强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预防,开展有偿陪侍专项整治,协同落实入职查询、强制报告、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建立六大机制为“府检联动”机制运行提供保障: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区检察院检察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司法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区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及区检察院为成员单位。
二是建立日常联络机制。设立府检联动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府检联动日常工作及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各成员单位各设一名联络员。
三是推进专项衔接机制。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推进案情研判和案件移送常态化、规范化。行政机关及时在“两法衔接平台”录入行政处罚信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处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纠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四是建立公共利益协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工作会商、配合取证等机制。行政机关对日常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可能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处理。检察机关全面落实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制定诉前磋商规范指引,推进诉前磋商常态化、规范化适用。
五是健全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查询、调取、复制相关卷宗和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要时可以报告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向区政府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六是建立交流学习培训机制。完善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鼓励成员单位行政执法专业人员参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案件办理。各成员单位举办相关培训时,可以预留名额,通过邀请相关单位领导或者业务骨干授课、开展业务交流、同堂培训等方式,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
《实施意见》的落实将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领域和营商环境建设中增加更多法治路径,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迈出坚实步伐,为打造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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