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发布日期:2025-02-25 09:00   文章来源:江夏区法泗街道办事处
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
1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定期检查:对已登记的危险房屋,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
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开展检查。
3.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技术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3.检查内容:
①房屋结构安全:墙体裂缝、地基沉降、梁柱损坏等。
②消防安全: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电气线路等。
③使用安全:是否存在违规改建、加建或超负荷使用。
④周边环境: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
⑤管理责任: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是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危险房屋分布及安全隐患情况。
③季节性灾害风险(如汛期、台风、冰雪天气等)。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老旧房屋、历史建筑、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②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汛期前专项检查:每年5月至6月。
②冬季防火专项检查:每年11月至12月。
③重大节假日前专项检查:如春节、国庆节前。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房屋结构、消防设施等。
②资料审查:查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维修记录等。
③专家评估: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评估。
5.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重大隐患,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保隐患消除。
2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城市绿化条例》1.定期检查:对重点单位(如学校、医院、商场等)的附属绿地,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绿化问题(如破坏绿地、违规占用等)时,立即开展检查。
3.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方性绿化管理条例或办法。
2.技术标准:
①《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
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3.检查内容:
①绿化规划:
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绿地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如新建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
②绿化建设:
植物种类、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绿化设施(如灌溉系统、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③绿化养护:
植物生长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病虫害。
绿地是否整洁,有无垃圾、杂物堆积。
④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擅自占用、破坏绿地行为。
是否存在违规砍伐树木或改变绿地用途。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单位附属绿地现状及问题。
③季节性绿化养护需求(如春季补植、冬季防寒等)。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新建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的附属绿地。
②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春季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补植补种情况。
②夏季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抗旱保绿情况。
③秋季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绿化养护情况。
④冬季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防寒防冻措施。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绿地规划、建设及养护情况。
②资料审查:查阅绿化规划方案、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5.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违规占用、破坏绿地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恢复原状。
③整改完成后,确保问题解决。
3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定期检查:对重点区域(如商业街区、交通枢纽、景区周边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市容问题时,立即开展检查。
3.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方性市容管理条例或办法。
2.技术标准:
①《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
3.检查内容:
①环境卫生:
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是否干净整洁。
垃圾是否及时清运,垃圾桶是否完好、无溢满。
②市容秩序:
是否存在占道经营、乱摆摊点、乱堆乱放现象。
户外广告、招牌是否规范设置,有无破损或违规悬挂。
③建筑立面:
建筑物外立面是否整洁,有无乱贴乱画、乱挂乱晒现象。
施工围挡是否规范,有无破损或脏污。
④公共设施:
路灯、护栏、公交站牌等设施是否完好、整洁。
绿化带是否整齐,有无缺株、死株或踩踏现象。
⑤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贴小广告等行为。
是否存在擅自占用公共空间或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市容市貌现状及突出问题。
③重大活动、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如创城迎检、重大节庆等)。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商业街区、交通枢纽、景区周边、老旧小区等区域。
②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区域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重大活动专项检查:如创城迎检、大型展会、节庆活动前。
②季节性专项检查:
春季:重点检查环境卫生、绿化养护。
夏季:重点检查乱摆摊点、乱倒垃圾。
秋季:重点检查户外广告、建筑立面。
冬季:重点检查公共设施维护、积雪清理。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市容市貌状况。
②资料审查:查阅相关管理台账、整改记录等。
③群众走访:听取周边居民、商户的意见和建议。
5.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保问题解决。
4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1.定期检查:对重点区域(如商业街区、景区、交通枢纽等)的亮化设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亮化设施问题时,立即开展检查。
3.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方性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或条例。
2.技术标准: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GB/T 29455)
3.检查内容:
①规划实施:
亮化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亮化效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亮度、色彩、动态效果等)。
②设施运行:
亮化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无损坏、故障或光污染问题。
照明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过度照明或照明不足现象。
③节能环保:
是否采用节能灯具和智能控制系统。
是否存在能源浪费或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情况。
④安全管理:
亮化设施的电气线路是否安全,有无漏电、短路隐患。
设施安装是否牢固,有无坠落风险。
⑤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擅自增设、拆除或改动亮化设施的行为。
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高耗能、高污染照明设备的行为。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亮化设施现状及突出问题。
③重大活动、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如春节、国庆节、大型展会等)。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商业街区、景区、交通枢纽、城市地标等区域的亮化设施。
②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区域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重大活动专项检查:如春节、国庆节、大型展会前。
②季节性专项检查:
夏季:重点检查亮化设施的散热、防水性能。
冬季:重点检查亮化设施的防寒、抗风性能。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亮化设施的运行状况和效果。
②资料审查:查阅亮化规划方案、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③技术检测:使用专业设备检测亮度、能耗等指标。
5.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保问题解决。
5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定期检查:对重点区域(如商业街区、景区、交通枢纽等)的公厕,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如旅游旺季、大型展会等),增加检查频次。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地方性公厕卫生管理条例或办法。
2.技术标准:
《公共厕所卫生规范》(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3.检查内容:
①卫生状况:
地面、墙面、便器、洗手台等是否干净整洁。
是否有异味、积水、垃圾堆积现象。
消毒记录是否完整,消毒频次是否符合要求。
②设备设施:
水龙头、冲水设备、照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无障碍设施(如扶手、坡道)是否完好、可用。
厕纸、洗手液、烘干机等耗材是否充足。
③管理制度:
是否明确管理责任人和保洁人员。
是否公示监督电话和开放时间。
④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擅自关闭公厕或缩短开放时间的行为。
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现象。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公厕现状及突出问题。
③重大活动、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如旅游旺季、大型展会等)。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景区、商业街区、交通枢纽、公园等区域的公厕。
②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公厕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重大活动专项检查:如大型展会、节庆活动前。
②季节性专项检查:
夏季:重点检查防蚊蝇、除异味措施。
冬季:重点检查防冻、保暖措施。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公厕卫生状况及设备运行情况。
②资料审查:查阅管理台账、消毒记录、维修记录等。
③群众走访:听取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
5.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保问题解决。
6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检查《兽药管理条例》1.定期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如兽药店、宠物医院等),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
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期或特殊时期(如春防、秋防期间),增加检查频次。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
2.技术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3.检查内容:
①生产企业检查:
是否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兽药GMP要求。
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是否生产假劣兽药或未经批准的兽药。
②经营企业检查:
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符合兽药GSP要求。
是否销售假劣兽药、过期兽药或未经批准的兽药。
兽药采购、销售记录是否完整、可追溯。
兽药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如温度、湿度)。
③产品检查: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是否存在夸大疗效、虚假宣传等行为。
④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行为。
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违禁药物或人用药品的行为。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现状及突出问题。
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期或特殊时期(如春防、秋防期间)。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兽药生产企业、大型兽药经营企业、宠物医院等。
②对群众举报或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春防专项检查:每年3月至5月,重点检查疫苗、消毒剂等防疫物资。
②秋防专项检查:每年9月至11月,重点检查抗生素、驱虫药等常用兽药。
③节假日专项检查:如春节、国庆节前,重点检查兽药市场秩序。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及兽药产品。
②资料审查:查阅生产记录、检验报告、购销台账等。
③抽样检测:对可疑兽药进行抽样送检。
5.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假劣兽药或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保问题解决。
7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定期检查:
①对规模化奶畜养殖场,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②对小型奶畜养殖户,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
①接到举报、投诉或发现生鲜乳质量问题时,立即开展检查。
②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期或特殊时期(如高温季节、疫病高发期),增加检查频次。
3.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
2.技术标准:
《生鲜乳卫生标准》(GB 19301)
《奶牛饲养标准》(NY/T 34)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3.检查内容:
①奶畜饲养管理:
②养殖场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③饲料、兽药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使用违禁药物或添加剂的行为。
④养殖环境是否清洁卫生,是否存在污染源。
⑤奶畜健康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有疫病发生。
4.生鲜乳质量安全:
①生鲜乳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记录是否完整。
②生鲜乳中是否含有抗生素、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③生鲜乳储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如温度、卫生)。
5.生鲜乳收购站管理:
①收购站是否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②收购、检测、储存、运输等环节是否符合规范。
③收购记录是否完整、可追溯。
6.违规行为:
①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如三聚氰胺)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销售不合格生鲜乳的行为。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奶畜饲养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现状及突出问题。
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期或特殊时期(如高温季节、疫病高发期)。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规模化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等。
②对群众举报或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春防专项检查:每年3月至5月,重点检查疫病防控措施。
②高温季节专项检查:每年6月至8月,重点检查生鲜乳储存、运输条件。
③秋防专项检查:每年9月至11月,重点检查饲料、兽药使用情况。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养殖场、收购站及运输车辆。
②资料审查:查阅养殖记录、检测报告、收购台账等。
③抽样检测:对生鲜乳进行抽样送检。
5.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保问题解决。
8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定期检查:
①对重点行业(如建筑、化工、制造等)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②对一般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
①接到举报、投诉或发现劳动防护用品问题时,立即开展检查。
②在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或特殊时期(如安全生产月、重大节假日前),增加检查频次。
3.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2.技术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GB/T 29510)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3.检查内容:
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是否满足岗位需求。
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是否存在使用过期、损坏或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
③.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口罩等)是否具有有效的安全标志(LA标志)。
安全标志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行为。
④管理制度:
企业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
4.违规行为:
①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使用无安全标志或不合格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现状及突出问题。
③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或特殊时期(如安全生产月、重大节假日前)。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建筑、化工、制造、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
②对群众举报或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安全生产月专项检查:每年6月,重点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
②节前专项检查:如春节、国庆节前,重点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③季节性专项检查:
夏季:重点检查防暑降温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
冬季:重点检查防寒保暖用品(如防寒服、防寒手套)。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安全标志情况。
②资料审查:查阅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培训记录等。
③抽样检测: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样送检。
5.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保问题解决。
9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应急预案备案检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定期检查:
对一般企业,每两年至少抽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
在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或特殊时期(如安全生产月、重大节假日前),增加检查频次。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2.技术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GB/T 29639)
3.检查内容:
①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企业是否按规定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备案的应急预案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②应急预案内容:
应急预案是否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物资保障等内容。
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③应急预案管理:
企业是否定期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是否重新备案。
是否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演练记录是否完整。
4.违规行为:
①是否存在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应急预案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现状及突出问题。
③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或特殊时期(如安全生产月、重大节假日前)。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企业。
②对群众举报或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安全生产月专项检查:每年6月,重点检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情况。
②节前专项检查:如春节、国庆节前,重点检查应急预案演练和物资准备情况。
③季节性专项检查:
夏季:重点检查防汛、防台风等专项应急预案。
冬季:重点检查防火、防冻等专项应急预案。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②资料审查:查阅应急预案文本、备案证明、演练记录等。
③应急演练抽查:随机抽取企业进行应急演练现场检查。
5.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保问题解决。
10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定期检查:
①对重点行业(如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②对一般企业,每两年至少抽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
①接到举报、投诉或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时,立即开展检查。
②在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或特殊时期(如安全生产月、重大节假日前),增加检查频次。
3.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技术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材编写指南》(AQ/T 8011)
3.检查内容:
①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是否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责任、内容和要求。
是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②安全培训实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从业人员是否接受岗前安全培训、在岗定期培训和专项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③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④培训效果评估:
是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否用于改进培训工作。
4.违规行为:
①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伪造培训记录或证书的行为。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企业安全培训现状及突出问题。
③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或特殊时期(如安全生产月、重大节假日前)。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企业。
②对群众举报或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安全生产月专项检查:每年6月,重点检查安全培训制度及实施情况。
②节前专项检查:如春节、国庆节前,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③季节性专项检查:
夏季:重点检查防暑降温、防汛防台等专项安全培训。
冬季:重点检查防火防冻、防滑防摔等专项安全培训。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企业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②资料审查:查阅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
③人员抽查:随机抽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测试或操作技能考核。
4.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保问题解决。
11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定期检查:
①对重点监管对象(如野生动物繁育基地、经营利用企业等),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②对一般监管对象,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
①接到举报、投诉或发现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问题时,立即开展检查。
②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如疫病高发期),增加检查频次。
3.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地方性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或办法。
2.技术标准: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LY/T 2016)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
3.检查内容:
①经营利用许可:
②企业是否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③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4.野生动物来源:
①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合法来源证明。
②是否存在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
5.经营利用行为:
①是否按规定使用野生动物专用标识。
②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利用或违规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6.饲养管理:
①野生动物饲养场所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②是否按规定进行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
7.违规行为:
①是否存在非法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行为。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现状及突出问题。
③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如疫病高发期)。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野生动物繁育基地、经营利用企业、餐饮单位、集贸市场等。
②对群众举报或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专项检查:每年11月,重点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及来源。
②节前专项检查:如春节、国庆节前,重点检查餐饮单位、集贸市场等。
③疫病高发期专项检查:如禽流感、非洲猪瘟等疫病高发期,重点检查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野生动物饲养场所、经营场所及制品。
②资料审查:查阅经营利用许可证、来源证明、疫病监测记录等。
③抽样检测:对可疑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抽样送检。
5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保问题解决。
12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1.定期检查:对重点区域(如林区、景区、农田等),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在森林防火期、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如高温干旱期),增加检查频次。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地方性森林防火条例或办法。
2.技术标准:
《森林防火技术规程》(LY/T 1679)
《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LY/T 2244)
3.检查内容:
①野外用火管理: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如烧荒、烧秸秆、祭祀用火等)。
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是否落实防火措施(如开设防火隔离带、准备灭火器材等)。
②防火设施建设:
防火隔离带、防火通道、瞭望塔等设施是否完好、可用。
消防水池、灭火器材等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防火宣传与警示:
是否设置防火宣传标语、警示标志。
是否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③应急准备:
是否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是否准备充分。
4.违规行为:
①是否存在违规用火或破坏防火设施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瞒报、谎报火情的行为。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
②本辖区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现状及突出问题。
③森林防火期、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如高温干旱期)。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林区、景区、农田、墓地等高风险区域。
②对群众举报或问题较多的区域进行重点复查。
3.检查时间:
①森林防火期专项检查:每年10月至次年5月,重点检查野外用火管理及防火设施。
②重大节假日专项检查:如春节、清明节、国庆节前,重点检查祭祀用火、旅游用火。
③高温干旱期专项检查:如夏季高温期,重点检查火灾隐患及应急准备。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野外用火管理及防火设施情况。
②资料审查:查阅野外用火审批记录、防火设施建设台账、应急预案等。
③应急演练抽查:随机抽查应急队伍进行火灾扑救演练。
5.整改要求:
①对发现的问题,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
②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保问题解决。
13法泗街道综合执法中心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定期检查:
①对重点监管对象(如野生动物繁育基地、②野生植物采集企业、经营利用单位等),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2.不定期检查:在野生动物迁徙期、野生植物采集季或特殊时期(如疫病高发期),增加检查频次。
3.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专项治理要求(如打击非法盗猎、保护濒危物种行动),按计划开展,频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国内配套法规。
2.技术标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
《野生植物采集技术规范》(LY/T 2931)
3.检查内容:
①经营利用许可:
企业是否取得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
是否按规定使用野生动植物专用标识(如CITES标识)。
②来源合法性: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如猎捕证、采集证、进出口许可)。
是否存在非法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行为。
③繁育与采集规范:
野生动物繁育场所是否符合卫生、防疫和福利标准。
野生植物采集是否遵循可持续原则,是否破坏原生地生态环境。
④保护措施:
是否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台账,是否配合物种监测工作。
是否非法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或自然保护地。
4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伪造证件、非法加工或销售濒危物种制品的行为。
1.制定依据:
①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如“清风行动”“护飞行动”)。
②本辖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突出问题(如盗猎高发区、非法交易黑点)。
③特殊时期(如候鸟迁徙期、野生植物开花结果期)。
2.检查对象:
①重点检查野生动物繁育基地、中药材市场、花鸟市场、餐饮单位、工艺品加工企业等。
②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进行联合巡查。
3.检查时间:
①春季专项检查:3-5月,重点检查野生动物繁殖期非法捕猎行为。
②秋季专项检查:9-11月,重点检查野生植物非法采集及制品流通。
③重大活动专项检查:如“世界野生动植物日”(3月3日)前后,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4.检查方式:
①现场勘查:实地检查繁育场所、市场摊位、仓库等,核查物种及制品合法性。
②资料审查:查验经营许可证、来源证明、进出口文件等。
③技术手段:使用DNA检测、物种鉴定技术辅助检查。
5.整改要求:
①对非法繁育、采集或交易行为,依法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
②对破坏栖息地的企业,责令限期恢复生态并赔偿损失。
③整改完成后,组织“回头看”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