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栏

发布日期:2025-02-26 16:59   文章来源: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

    一、行政检查主体

单位名称: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责任部门: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交通大队、网安大队、人口大队、内保大队、森林大队、各派出所等相关部门

联系电话:027-87912000

二、行政检查事项

1.企业治安管理检查

2.企业消防安全检查

3.企业交通安全检查

4.企业网络安全检查

5.企业危险物品管理检查

三、行政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日常检查:每家企业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联合检查及危化品、高危企业除外;每月对旅店至少检查3次,每月对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检查至少2次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3.联合检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五、行政检查标准

1.治安管理检查标准:

-企业安保制度是否健全

-安保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存储期限是否达到要求

-其他

2.消防安全检查标准: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且有效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其他

3. 交通安全检查标准:

-企业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驾驶员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其他

4. 网络安全检查标准:

-企业网络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是否存在网络安全隐患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其他

5.危险物品管理检查标准:

-危险物品存储是否符合规定

-危险物品使用是否规范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其他

六、监督与反馈

如对行政检查工作有疑问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监督电话:027-87912000

来信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谭鑫培路7号(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此公示栏长期有效,如有调整将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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