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涉企行政检查公示栏
发布日期:2025-02-26 16:59 文章来源: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一、行政检查主体
单位名称: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责任部门: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交通大队、网安大队、人口大队、内保大队、森林大队、各派出所等相关部门
联系电话:027-87912000
二、行政检查事项
1.企业治安管理检查
2.企业消防安全检查
3.企业交通安全检查
4.企业网络安全检查
5.企业危险物品管理检查
三、行政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日常检查:每家企业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联合检查及危化品、高危企业除外;每月对旅店至少检查3次,每月对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检查至少2次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3.联合检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五、行政检查标准
1.治安管理检查标准:
-企业安保制度是否健全
-安保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存储期限是否达到要求
-其他
2.消防安全检查标准: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且有效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其他
3. 交通安全检查标准:
-企业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驾驶员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其他
4. 网络安全检查标准:
-企业网络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是否存在网络安全隐患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其他
5.危险物品管理检查标准:
-危险物品存储是否符合规定
-危险物品使用是否规范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其他
六、监督与反馈
如对行政检查工作有疑问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监督电话:027-87912000
来信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谭鑫培路7号(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此公示栏长期有效,如有调整将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