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发布日期:2025-02-25 17:41   文章来源:江夏区审计局

1.行政检查主体:江夏区审计局

2.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对同一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除外。

4.行政检查标准:是否存在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5.专项检查计划:在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时延伸审计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金使用情况;

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中,抽查部分获得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和效益情况;

在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中,延伸审计相关企业政策享受情况,如享受减税降费政策情况、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情况、招商引资政策情况等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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