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02-25 15:40 文章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1、行政检查事项: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2、行政检查事项: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3、行政检查事项: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4、行政检查事项:对噪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5、行政检查事项: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6、行政检查事项: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7、行政检查事项: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8、行政检查事项:对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四款; 《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9、行政检查事项: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十一条; 《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10、行政检查事项:对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二十三条; 《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