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问题(省序号32)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6-19 17:22 文章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一、反馈问题
弄虚作假问题多发。2022年、2023年,湖北省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接连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抽查发现,武汉、荆门、宜昌、咸宁等地8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存在擅自变更方法、干扰检测设备,降低车辆污染物排放浓度检测值等问题。
二、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整改目标
开展环检机构普法宣传,引导环检机构自律,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防干扰制度体系,强化日常监管,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录入“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纳入信用管理。发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推动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二)整改措施
1.加强监管执法,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2.2024年12月底前,依法查处2022年、2023年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完善加强国控省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做好国控省控站点保障工作,确保站点稳定运行。建设自动站周界报警系统,严防人为干扰环境监测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巡查管控和宣传引导,加大对人为干扰监测行为的惩戒力度。
3.严格落实上级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闭环机制。深入开展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工作。
4.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24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家诊断,严厉查处替检代检、未经检验出报告、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网络监控工作指南、监督执法指南。
5.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严格查处督察指出的2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造假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对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依法严格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取消相关检验检测资质资格,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改完成情况
1.结合双随机抽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以纳入《2024年武汉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企业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每月自行抽查企业不少于3家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
2.2023年11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向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不实监测报告违法线索一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立案,2024年2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配合完成金水闸国控站、新河口站及长江纱帽(右)省控站点电子围栏系统建设工作,同时根据属地原则按要求对环境自动站和地表水环境手工监测点位(断面)进行基础保障和巡查管理,形成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管理工作格局。加强电子技术应用,防范人为干扰环境监测事件发生,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3.安排专人负责查看在线监控数据,及时核实在线数据超标情况,并上传相关情况说明形成闭环管理。2024年未发现工业企业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
4.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召开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收集相关意见建议,落实“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督促5家环检机构(I站)悬挂规章制度牌,为13家汽车维护维修站(M站)统一制作标志牌,引导企业自律经营,增强守法意识。同时,建立“一企一档”,要求每家环检机构签订《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承诺书》,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2024年11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行业专家开展专家诊断,发现1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修改软件关键变量使机动车通过环检的弄虚作假行为,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问题线索对该环检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
5.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造假行为。2023年7月对1家机动车检测公司车辆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024年12月对1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5年6月19日至7月2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反映。
联系电话:027-81298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