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发布日期:2025-11-14 11:49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

    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140/·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49/·月。

(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140/·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49/·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240/·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月、照料护理标准为849/·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4496/·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105/·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777/·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22/·月。

(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777/·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22/·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877/·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月、照料护理标准为622/·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4360/·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105/·月。

2025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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