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发布日期:2026-07-22 15:56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一、分散供养
1、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216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40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756元/人.月。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84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26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77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216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40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756元/人.月。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228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40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881元/人.月。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462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40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3221元/人.月。
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png)